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委 作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七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积极担当履职尽责
晋纪言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完成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需要全体党员干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功成必定有我的使命感、勇于担当作为的精气神全心全意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则部分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其中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凝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宝贵经验,体现了党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优良传统,对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正确履职用权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正确履职 《条例》聚焦监督执纪重点难点问题,充实工作失职失责违纪情形,旗帜鲜明地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亮出标尺、划出底线,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一是“新官不理旧账”行为。《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提出需要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其中“担当作为方面”就包括缺乏担责意识、遇事明哲保身、不敢动真碰硬等表现,直指“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要害。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二是不敢斗争、临阵退缩行为。《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条例》增写本条规定,就是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要求,聚焦解决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等突出问题,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 三是滥用问责行为。《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除问责不力、该问责的不问责外,还存在问责泛化滥用的现象。比如,把问责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或者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出了问题让下级“背锅”,拿基层干部“开刀”;甚至造成有的班子成员一届任期内“轮流担责”的不正常现象。这些问题削弱问责工作的警醒作用,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准确把握问责对象、责任类型、问责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责任、定准责任,绝对不能滥用问责,否则自身也可能被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作风建设,督促党员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比较典型,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严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顽瘴痼疾,时有发生、防不胜防,要持续抓、反复抓。”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征程中,必须深刻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一是造成工作贻误。面对工作任务,装装样子、走走过场,致使工作任务层层落空,发展规划停留纸面,不仅贻误发展机遇,还浪费国家资源。二是破坏党群关系。不顾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就像一堵无形的墙,隔离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三是败坏社会风气。务虚不务实、浮躁虚夸,营造声势、摆官架子,或者随意决策、乱发指令,在党内和社会上均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严格规范用权,坚决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明确了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上述条款由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增改而来,但规定更为细致、要求更为严格,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为全体党员,实现了对象上全覆盖,体现了党中央“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此外,还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有关受请托人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司法活动以及市场经济活动等事关社会公平公正底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违规干预插手表面看是影响了个别案件处理、个别项目处置,实质上损害的是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法治的信仰,对党和政府的信赖,对党员干部的信任。防止和纠治违规干预插手问题,需要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仅自己不实施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对他人违规干预插手行为要该抵制抵制、该报告报告,实现全链条、体系化纠治,确保依法合规公正行使职权。 除以上三类较为常见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外,《条例》还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统计造假,考试、录取时失职舞弊及涉外活动中相关违纪行为及处分作出了规定,彰显了对全体党员干部全方面、无死角的管理监督。 《条例》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进行大幅增改,既是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必然要求,也为我们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纪法支撑。学好学精工作纪律条文内容及背后的价值导向,必将促使全省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更加依规守纪、勤勉尽责、担当作为,为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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